根据《海关法执行条例》第 389 条 - 如果货物已完成报关单和评估作业,并准备清关,但自申报之日起4个月内未从海关放行。签发海关许可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按规定出售废弃货物,并将出售所得款项存入。以拍卖或拍卖方式出售的货物,如买受人支付全价后仍未清关的,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