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外表外包装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彩票;
(12)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包装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