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移交之日起,允许停止进口到海关的货物的期限是报关和签发仓库票据之日起四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内货物没有办理海关清关等手续,则视为货物被遗弃,如果货主支付了仓储费,可以应货主的要求将其延长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