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每年年初,内阁会公布,内阁批准的关税必须首先由第一条委员会最终确定和批准。
进出口管理法执行条例第一条的委员会如下:
由总统府、商务部、道路交通部、石油部、外交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工矿部、农业部代表组成的进出口法规常务委员会, 圣战萨赞德吉部, 经济事务和财政部, 合作部, 计划和预算组织,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 伊朗海关, 伊朗工商会和合作社商会, 起草法案、内阁批准、经济委员会和内阁经济委员会将负责以下工作:
进出口条例法案,对进出口条例法进行必要修改和变更的案例法案。
法案废除阻碍生产或贸易增长的垄断。
《进出口条例法》的执行条例,对上述法律的执行条例的修订和不定期变更。
进出口规定所附关税表内容的修改和变更。
内阁、经济委员会和内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出口法规的决议草案。
该委员会还将审查、评论与进出口法规相关的提案并采取行动。
本条规定的委员会由商务部组成,由商务部副部长主持。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 委员会的意见将反映给有关当局。
如果涉及其他部委,将邀请相关部委的代表参加会议,并享有投票权